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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发布新规细化服务
质量保修期满前物业应主动告知业主

 

本报讯(记者 盛丽)近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渗漏问题质量保修维修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当质量保修期将满前,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告知业主。

《通知》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住宅交付所有权人的日期计算防水工程等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将满前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通知业主并做好相关记录留存;应与业主共同对相关工程质量进行实地查验,对是否存在保修期内未维修的问题进行确认,并形成确认备忘录。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宣传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示业主质量问题报修电话,并确保报修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接受业主投诉或者反映的渗漏等质量问题。

《通知》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前开展屋面及外墙等可能渗漏部位的全面检查,对于需要维修的应在5月底前完成维修;应当加强雨中屋面、外墙及外窗等部位渗漏问题的排查和维修处理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并采取措施有效减少渗漏损失;每次雨后应主动排查渗漏情况并及时维修,暂时不具备维修条件的应采取措施减少渗漏;每年汛期过后发现的渗漏问题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维修工作。质量保修期满后业主自有部位的渗漏问题,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维修费用清单。对于质量保修期满后的质量问题特别是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维修工程,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标、遴选等方式择优选择三家以上的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供业主自主选择,并应做好维修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验收。

《通知》还提到,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应督促做好工程质量特别是各类渗漏问题的保修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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