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昨天上午,在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进行二审。二审稿提出,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查证属实的举报将予以奖励。
记者了解到,小型食品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二审稿中特别增加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首问负责制的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小型食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而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另外,小型食品业不得生产加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审稿中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依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新建改建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指定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量,向社会公布,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改善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