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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贷款中介 六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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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贷款中介 六大陷阱

 

“办理转贷,至少可节省几十万元利息……”随着“提前还贷潮”的出现,不少贷款中介兜售起“转贷降息”的业务,还有的先以低价贷款手续费吸引消费者,放款后又以“走账”“走流水”为由收取巨额服务费,待消费者还款时再以合同为由设置障碍。针对此类陷阱,北京朝阳法院法官结合案例给出风险提示——

假冒金融机构

张某因有资金需求在网上点击了一个小额贷款广告后,陆续接到多家自称“银行贷款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表示,因张某征信良好,“银行”为其授信了一笔大额贷款,低息、当天放款、零手续费等。在来电人一番游说下,张某按要求来到某写字楼,经多方了解后确认该“贷款中心”与银行毫无关系,只是一家贷款中介。

法官提示:银行一般不会与贷款中介建立合作,消费者在接到电话称其是“银行信用卡中心”“银行贷款审核中心”等说法时,其实都是诱骗借款人的虚假宣传,一定不要轻信。如果消费者通过手机App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不要轻易将手机交由他人操作,应高度重视保护银行卡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信息、其他形式动态密码等个人金融信息,尤其要重点关注验证码、密码和人脸识别等的使用,避免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

虚构贷款用途

李某在参加老年人旅游活动中认识了导游王某,王某热心推荐了一款高收益股权投资产品,并表示李某不需要提供任何现金,可以由贷款中介公司用房屋办理经营贷款后进行投资,并且由专业担保公司为李某的房屋抵押提供反担保,李某只需按月收钱即可。基于信任,李某向王某推荐的公司提供了办理贷款的全套手续,并签署了合同。业务办理后,李某仅收到5个月的收益,便收到银行通知,称因贷款未能按期偿还,要求李某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李某多次与贷款中介、理财公司及王某联系未果,才明白自己已经受骗。

法官提示:消费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消费、投资及贷款需求,防范“被诱导”及理财冲动,诚信申请并合理使用贷款,一定要知道虚构或改变贷款用途均属于严重违反监管要求及贷款合同约定的行为。

近年来,银行贷后管理要求日趋严格,审查手段更为全面,一旦银行跟踪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贷款,随时可能提前收回贷款,导致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征信受损,并承担违约责任。

伪造贷款材料

老股民王某偶然获得一条“内幕消息”,便想通过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放手一搏,最终实现财务自由,但苦于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偶然间贷款中介张某与王某联系,表示在王某支付高额“包装”费用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其100%贷款成功。后张某通过伪造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抵押财产及法院离婚调解书的方式,帮助王某向银行借款80万元,并全部投入股市。后王某投资失败,借款到期无法归还。最终王某及张某均被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借款人虚构材料办理贷款可能触犯包括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诸多罪名,风险极高。此外,伪造贷款材料的过程极易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导致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重复非法利用,引发一系列不可控风险等。因此,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贷款中介材料造假行为不默许、不放任,勿因侥幸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号称能“洗白”征信

因担心自己有两次信用卡逾期记录而无法办理贷款,刘某找到贷款中介公司。对方称可通过内部关系帮助“洗白”征信,并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包装,保证当天办理大额优惠贷款,由此向刘某收取了1万元征信处理费、1万元包装费以及贷款金额2%的服务费。刘某付款后,顺利办理了某城商行的30万元贷款。但事后刘某了解到,该贷款中介公司在此过程中未进行任何征信“洗白”及还款能力包装,相关贷款产品在该城商行的App内均可自行办理,且不需要任何费用,符合条件的均可当天放款。

法官提示:实践中,非法贷款中介利用借款人信息不对称、急于用钱或征信有瑕疵等因素,以“增加额度”“优惠利率”“内部通道”“迅速放款”为名,收取与实际服务内容不对等的畸高费用。消费者如有借款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渠道咨询并办理。

手续费繁多“上不封顶”

张某为办理10万元贷款,与贷款中介公司及其推荐的另外三家公司一共签署了四份合同,分别约定了贷款服务费、包装费、渠道费以及账户管理费。贷款到账后,贷款中介又收取了走账费、取现费,导致张某实际到手使用的仅剩6.1万元,被扣除费用高达39%。

法官提示:正规金融机构在申办贷款过程中一般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应着重审查合同条款、收费条件、收费主体,特别是计算综合息费成本,切不可因急于用钱,忽视贷款风险,掉入融资陷阱。

串通设局欺诈借款人

高某为“盘活”固定资产,在贷款中介公司的怂恿下,以垫资方式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提前还款,并通过伪造虚假交易合同及公司证照的方式办理了某银行经营贷。贷款发放至中介公司掌握的受托账户后,中介公司以规避资金监管为名,口头告知高某需将款项转账至6个个人账户后取现。此后,其中4人的款项均于当日取现后交至高某,但另有2人的款项,中介公司一直以账户被银行“监管”为由拖延到账。期间,垫资公司则持续向高某计收高额垫资费用。后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款项至今未能追回。公安机关查明6个账户均是由中介公司职员或关联人员控制,不存在任何监管,而垫资公司与贷款中介公司也属同一人实际控制,长期通过拖延到账等方式,增加借款人的垫资费用。

法官提示:借款人应警惕向无关账户的转账要求,对以“刷流水”“走账”为由伪造贷款材料、规避资金监管等转账行为不予配合,严格把控资金风险。同时,借款人应当提高证据意识、风险意识及维权能力,在出现贷款中介临时增加额外费用或资金无法到账,可能陷入不法中介陷阱时,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要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盛丽 通讯员 周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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