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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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让工伤认定远离循环往复

 

善治需要良法。惟有与时俱进完善法律,才能让工伤认定远离循环往复怪圈,确保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儿子坠亡15个月后,黄亚超仍没等来社保行政部门的一纸工伤认定决定。去年7月至今年7月,社保行政部门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书,两次被法院撤销。今年8月,社保行政部门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书,黄亚超继续提起诉讼。让黄亚超困惑的是,即使相信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第三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行政部门仍然不认定他儿子坠亡属于工伤怎么办?(9月14日《法治日报》)

实际上,黄亚超在工伤认定中遭遇的“行政机关认定——诉讼——再次认定——再次诉讼”怪圈,并非个案。近年来,社保行政部门反复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又被法院反复撤销的案例时有发生,不少人为等待一纸工伤认定决定书望眼欲穿。如何破解工伤认定在社保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循环往复困局,无疑考验着社保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智慧。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书。申请人对社保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对社保行政部门错误的不予认定决定书,应责令其重新认定。

工伤认定,关乎劳动者或其遗属权益的直接兑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社保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持严苛态度,导致不少申请者难以及时获得工伤认定决定书。虽然申请者可以通过诉讼维权,但由于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能责令社保行政部门对有错误的认定重新认定。而社保行政部门因面临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的压力,总是以新理由再次不予认定,申请者不得不继续提起诉讼,工伤认定遂陷入社保行政部门反复不予认定法院反复撤销的“死结”中。

工伤认定在社保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循环往复,折射了两职能部门对工伤认定法律理解适用的分歧,而分歧的根源,又与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密切相关,其中尤以没有对两部门认定工伤的标准予以明确问题最为突出。实践中,社保行政部门鉴于从宽认定工伤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大多从严把握认定标准;而法院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量,更倾向于宽松把握认定标准,无形中让工伤认定在两部门间的循环往复埋下了伏笔。

同时,行政权与司法权缺乏衔接,也是工伤认定循环往复的重要原因。工伤认定属于行政事权,拥有司法权的法院不能直接对此作出认定,只能通过合法性审查,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认定。尽管《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社保行政部门完全可以通过更换法律依据的方式,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从而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走向终局。

善治需要良法。不让工伤认定陷入循环往复怪圈,首先有赖于法律的完善。相关部门应通过适时修法、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就工伤认定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工伤的标准等,设计统一的规范指引。在此基础上,统一规范社保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赋予司法机关工伤终局认定权,或者赋予司法机关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惟有与时俱进完善法律,才能让工伤认定远离循环往复怪圈,确保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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