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条例草案提出,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可采用申请式退租、换租、房屋置换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
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腾退利用方面,规定在满足居民共生院改造和申请式改善的基础上,允许实施主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利用腾退空间发展租赁住房、便民服务、商务文化服务等行业。
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业主共有的设施与公共空间,可以通过改建、扩建用于补充小区便民服务设施等。此外,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应当依法经由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受益业主应当参与分担加装电梯建设和维保、运维费用。
实施老旧低效楼宇更新的,在符合规划和相关安全等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安排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功能,也可以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居民所住的房屋类型不同,腾退方式也有差异。其中,涉及公有住房腾退的,产权单位应当妥善安置承租人,可以采取租赁置换、产权置换等房屋置换方式予以安置补偿。如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