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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5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假期加班费不能总沦为“纸上福利”

 

连续五天的“五一”小长假,有些“打工人”仍坚守岗位。利用双休日调休出来的五天长假,哪天是法定休假日加班?根据规定,5月1日当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并且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5月2日至5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5月5日 央视新闻)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节假日如何发放加班费是有法可依的。但笔者以为,假期加班费不能总是停留于计算公式上,而应落实于兑现上。

要避免节假日加班费总是停留于计算公式层面上,还需“两手抓”。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有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善待员工就是善待自己,只有做到“留人留心”,既按时足月发放工资,又按规定发放加班费,才能让员工真正看到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员工才能为用人单位尽心尽力做贡献,共同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劳动部门应为员工“撑腰做主”,要通过精准发力,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和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给每一位加班的员工发放加班费。唯有如此,“五一假期加班费”才不会总是停留于计算公式上,更不会沦为“纸上福利”。□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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