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房山区琉璃河镇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琉璃河镇石村村西60米处的空地上堆满了建筑垃圾和渣土。经调查,当事人郑某在没有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处空地私自设置成了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容环境管理秩序。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同样是在琉璃河,2021年1月4日,房山区琉璃河镇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琉璃河镇东南召村红绿灯南300米处大院内也存在一起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目前,两处地点均已整改完毕,恢复了原貌。依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手续,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运输车辆须将建筑垃圾、渣土运送到有资质的消纳场所。接下来,房山区城管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属地执法队的沟通、协调,开展信息共享,提升执法频次,形成有效的联动管理机制。同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违法行为。全面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严厉打击黑渣土场,对辖区内黑渣土场进行全面排查,主动发现问题,针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按法定程序予以严厉处罚。
(李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