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非标准用工的方式在我国被广泛采用,如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随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施行,劳务派遣制度不断完善。而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目前尚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标准统一的司法裁判保证。如今,许多行业劳动者的用工方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他们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目前,在非全日制用工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一定缺失,尤其是在非全日制用工中超法定工时的问题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由此,严格从定义来看,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有在法定时间范围内的用工制度才属于法律意义的非全日制用工。
但是,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超出法定工时的情况,而《劳动合同法》却并没有对此种情况的认定、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在用工超出法定工时时,是按照加班处理,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还是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方面,如果仅按加班处理,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恶意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规避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相关义务(如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得随意终止用工等);另一方面,如果统一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则对用人单位过于严苛,可能会减少劳动者就业机会,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结合我为职工维权的实践,我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问题加以详细规范。具体到用工超出法定工时这一问题,可以设置一定的时间标准,在超工时低于该时间标准时,按加班处理;在超工时高于该时间标准时,按全日制用工处理。这既保留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也更大程度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