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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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女职工权益问题

点评:
褚军花
(第三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谈到女职工权益维护,大家想到最多的是“三期”保护,特别是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以后,可能带动房产市场、母婴用品市场、教育市场等一系列关联产业的发展,但同时也给准备生育的妈妈们带来了职业生涯的又一次挑战。那么,对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中的新问题该如何解决?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各省市对晚婚、晚育有相应的产假奖励,但对于合法的二胎生育延长产假却没有规定。所以建议在修改相关立法时,对以下问题予以考虑。

第一,结合母亲年龄,适当延长产假。晚婚晚育是国家所提倡的,各地对此都作出了奖励或优惠政策,比如延长产假天数。但对于二胎父母来说,有一大部分都是满足晚育年龄规定的,但由于不是第一次生育,所以无法享受奖励政策。但二胎家庭相比较一胎家庭而言,会面临更多的经济负担、父母体力、精力的考验,所以建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生育特点,在法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根据母亲年龄适当延长产假。比如规定合法生育二胎的母亲年龄在36周岁以上的,可以增加产假30天。这对于身体恢复较慢、精力不足的大龄妈妈来说,无疑是迫切需要的。

第二,法律需对男职工陪产假作出统一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男职工的陪产假没有作出规定,而各省市地方性规定的规定情况不一,有的有规定,有的没规定。然而,照顾孩子是父母双方的责任,所以建议相关立法对男职工陪产假作出规定,可以统一规定男职工陪产假的天数,比如规定女职工生育的,其配偶享受五日的陪产假,或作出授权性规定,对陪产假的具休天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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