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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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动基准问题

点评:
黄乐平
(首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劳动基准是指国家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关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目前,我国在劳动者基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规定分散、内容散失、法律位阶低、法律陈旧等问题。那么,如何才能保障劳动者工资、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劳动权益?

目前,我国的劳动基准在法律规定和执法上存在许多问题,亟待通过加强与完善立法予以改进。首先,在休息休假方面,我国的规定纷繁复杂,一些法律文件已十分陈旧。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一方面这不符合平等原则,另一方面有的概念已发生变化,在实践操作中易发生争议。再如,在各种法定休假的计算中,有的按自然日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如探亲假;有的按工作日计算,如带薪年假;更多的是没有明确规定,如婚假。

其次,工资基准问题各地标准不一。以最低工资标准扣除项目为例,全国大部分地区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括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上海、北京等地不包括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另外,对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各地也不尽相同。

此外,劳动基准的执法力度也亟待加强。不少劳动者就劳动基准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却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只能转向更加耗时、自己承担更多举证责任的仲裁—司法程序。对于各项劳动基准,需要一部统一的《劳动基准法》,明确对违反各项劳动基准的用人单位的法律罚则,设置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更有力、更有效的执法规范和手段,确保劳动基准可以得到低成本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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