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尤其是延迟退休制度即将实施,从立法的方向上看,应该保护达到退休年龄而实际没有退休的劳动者。目前,对于超龄劳动者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以及他们劳动报酬、养老、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实现“老有所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样,后者就限制了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
而在超龄劳动者的养老待遇方面,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就不能缴纳社保。由此,很多公司的一些岗位就专门招用超龄的退休人员,以降低法律的风险。可是,在同一个岗位上,如果两位员工只是在年龄上存在是否达到退休年龄的差别,而达到退休年龄的就不能享受社保,这就造成了他们养老保险待遇的巨大差别。目前我国有《工伤保险条例》,而对养老保险的专门立法还很欠缺,《社会保险法》对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也不明确。我认为,不应为超龄劳动者设置相关的制度障碍,不能因为年龄的原因将他们排除在“劳动者”的范围之外。
此外,对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问题,目前实践中主要的处理方法是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超龄劳动者与单位虽然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享受相关待遇。我个人期望,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能够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去年,我们就处理过一个61岁农民工因工受伤后被认定工伤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