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 北京市住建委近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四条,从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内容、备案审查、备案公示、备案注销六个方面提出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管理规定。按照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本次发布的《办法》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均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业务负责人应为专业人员,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还明确了从业人员实名管理要求,要求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同步完善从业人员实名信息,为从业人员办理信息卡,从业人员持卡实名从业,进一步提升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办法》提出,市住建委将备案管理工作纳入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企业通过平台网上申请办理备案,各区审查通过后企业自行打印电子备案证书。在备案材料方面,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机制获取的,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对可能出现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办法》也规定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在备案完成后九十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对信息公示的有关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企业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的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证书、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等信息。特别是对经营分散式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要求其在经营的出租房屋内或网络服务端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服务管家及联系方式、投诉受理电话、房屋使用安全提示等内容,让租房市民更加放心、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