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他们创造更为良好的从业环境、更有前景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职业吸引力,助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日前,青海省格尔木市总工会联合市人社局印发《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方案》,推动12471名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2022年以来,格尔木市总工会加强同人社、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合力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和服务工作,夯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2月8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涌现。但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模糊,一些企业平台用工失范等,以及工作时间碎片化、流动性强、收入不确定的特点,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当前,国家已出台制度推动源头治理。2021年7月,人社部等8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平台企业应当合理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并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作出规定;全国总工会制定《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同时,各地方也出台制度措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如,甘肃出台意见,要求平台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河北制定专门办法,要求企业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这些措施,不断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织密权益保障网。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劳动关系灵活为求职者进入新就业形态提供了便利,在缓解就业压力、有效配置劳动资源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调整,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相关部门应健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强化职业安全保护和伤害保障;研究解决好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研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明确企业平台方、代理第三方、劳动者等各方责任,促进新就业形态规范有序发展;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政府部门、企业、平台和社会应形成合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国家层面应加快立法步伐,修订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制定专门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条款,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因此,要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他们创造更为良好的从业环境、更有前景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职业吸引力,助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潘铎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