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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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隔离期猝死工伤认定做“加法”契合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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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隔离期猝死工伤认定做“加法”契合情理法

 

对职工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工伤认定做“加法”的包容性态度,不仅体现了对猝死职工的人文关怀,也契合了工伤保险制度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无疑值得充分肯定。

近期,国内多地陆续发生新冠肺炎本土疫情,一些去外地出差、探亲或旅游的职工在返岗前可能需要在酒店或指定地点进行隔离。那么,隔离期间,如果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呢?业内人士指出,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工伤认定要件的理解和把握,应随“新”应变,以适应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情况、新变化。(8月22日《工人日报》)

最近两年多来,伴随新冠肺炎疫情的局部反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企业职工去外地出差、探亲或旅游在返岗前需要隔离的情形愈发常态,少数职工隔离期猝死的个案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职工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争议。

根据现行相关劳动法律规范,职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在隔离期猝死,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就应视同为工伤。然而,由于职工疫情防控隔离期的“三工”要素与传统意义上的“三工”要素存在表现形式差异,如果不对“三工”要素作出扩大化解释或合理延伸,职工在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是难以认定为工伤的。也正因如此,职工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各地人社部门的做法并不一致。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共识的逐步形成,在司法典型案例树立的标杆引领和示范下,越来越多的职工在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个案越来越多。这种不拘泥于机械适用法律,而对职工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工伤认定做“加法”的包容性态度,不仅体现了对猝死职工的人文关怀,也契合了工伤保险制度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无疑值得充分肯定。

职工在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对于猝死者及其家属而言,已是最大的不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社部门还机械适用法律,“一刀切”地对猝死的职工不认定为工伤,让猝死者及其家属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无异于是在猝死者家属的伤口上撒盐。因此,从彰显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人社部门应在恪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就职工在疫情防控隔离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予以合理延伸,让猝死者的家属能够顺畅地申请工伤认定。

更重要的是,从不少职工在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的实际情况看,他们大多系履行工作职责而被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因企业要求返岗而被实施隔离措施,且由企业负责日常所需并接受企业管理,他们遵守疫情防控隔离要求的行为在实质上仍属于工作的需要,将他们被隔离的时间和场所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拓展,不但符合法定工作时间和法定工作岗位的判定标准,也契合了工伤认定更好保障伤亡事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能够最大程度体现公平正义,显然有必要通过做“加法”的形式,对职工疫情防控隔离期发生猝死事故后的工伤认定予以更多包容。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对于职工疫情防控隔离期猝死后的工伤认定,只有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予以做“加法”式的合理延伸,才能让工伤认定在情理与法理的统一中完美诠释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所以,不论是人社部门,还是司法机关,都应将这种契合基本人文关怀精神和法理逻辑的工伤认定“加法”,予以全面推广,让疫情防控隔离期职工猝死后的工伤认定紧跟时代发展步伐。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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