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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已经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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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司法局
疫情期间已经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几种分别处理的情形:(1)法院诉讼延期。就北京地区来讲,企业立案的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2)仲裁案件延期。北京仲裁委员发出通知,将原定2020年2月15日前进行的开庭决定延期进行,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2月15日后开庭的案件,由仲裁庭根据防疫和案件实际决定是否延期;立案事宜要求尽量采取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立案。(3)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因是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房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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