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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教育法的配套政策不妨“向前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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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5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职业教育法的配套政策不妨“向前一步”

 

新职业教育法有诸多亮点毋庸置疑。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从实践层面看,推动新职业教育法立法愿景的实现,同步健全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并切实推动落地,就显得极为关键。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该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首次大规模修订。新职业教育法从立法层面巩固了近年来我国在职业教育领域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这一定位对我国职业教育实践起到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既丰富了现代职业教育的内涵,又精准地概括了职业教育的使命,为我国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支撑。

新职业教育法有诸多亮点毋庸置疑。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从实践层面看,推动新职业教育法立法愿景的实现,同步健全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并切实推动落地,就显得极为关键。针对目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当前职业教育实践的现状,笔者对未来职业教育配套政策体系有如下思考和期待:

首先,现代职业学校体系应进一步加快健全完善。新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相较于目前我国已经非常健全的普通教育体系,研究建立完善的现代职业学校体系就凸显出急迫性。为此,相关部门应按照新职业教育法立法精神要求,加快研究健全“中职—职业专科—职业本科”一体化的现代职业学校体系,加快推进“职教高考”制度,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同时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优化职业教育生源结构。

其二,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批问题必须进一步明确。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沿用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实施主体,职业培训机构的定义和资质审批问题目前还欠缺明确的规定。建议国家对此尽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加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业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办学资质取证范围及主体。

其三,办学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细化和落地。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对充分发挥企业的职业教育办学主体作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此,我国已经有一系列政策,如,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但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政策规定,企业在享有基于产业布局带来的职业教育红利和足够的财政支持方面,存在“梦想”和“现实”的差距。建议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协调联动,通过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对职业教育支持政策予以细化,落实新职业教育法提出的“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同时在税费优惠政策方面,国家层面应坚持“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税费优惠政策的内容,从而规范地方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权限。

其四,学徒制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修订。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可见新职业教育法已建立起“学徒制”基本框架。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于2021年6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倾向于将“学徒制”的培养对象主要限定为企业正式员工,即“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法律位阶来说,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高于法规政策文件,建议根据新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理念及精神,同步修订“学徒制”相关政策文件,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模式得到更加深入而广泛的实践。

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向首届大国工匠创新交流大会发来贺信,高度评价技术工人队伍的重要地位,对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出新的要求;新职业教育法在5月1日劳动者的节日当天实施,这些都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发展高质量现代职业教育的坚定决心和殷殷期望,加之近年来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对技术型人才的广泛现实需求,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可见的光明前景。

□郭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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