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收费标准包括四方面内容,即价费分离、统一电价、规范收费、主动服务。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分为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费实行政府定价,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时,两者应当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居民生活用电”类别,执行政府定价,按照本市“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执行。电价标准为0.510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
值得注意的是,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知》还提出,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出台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管理的具体措施。《通知》将从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