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爱好者王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些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到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蔡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丁某的肖像权?
案例点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蔡某未经丁某同意擅自将丁某的照片上传到某营利性摄影网站并获得报酬若干,其行为完全符合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蔡某侵犯了丁某的肖像权。(房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