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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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延迟发放年终奖 异化为留人“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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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4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莫让延迟发放年终奖 异化为留人“偏方”

 

“金三银四”是职工跳槽求职的高峰期,有企业把迟到的年终奖当作“拴心留人”的良方。律师提醒,推迟发放年终奖有可能被认定为欠薪,企业留人靠的不是“延迟满足”的年终奖,而是“即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真心和良心。(4月8日《工人日报》)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年终奖尚无强制性规定,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发放条件、时间和形式,一般都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和调整,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心所欲地延迟发放年终奖。在法理上,延迟发放年终奖系欠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企业欠薪,除了要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外,还要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企业把延迟发放年终奖作为“拴心留人”的法宝,即使初衷良好,也是开错了“药方”的违法行为,必须“零容忍”。

不可否认,在某种程度上,延迟发放年终奖,对于经济收入较差的员工来说,确实可以让其在预期的愿景内,为足额领到这笔报酬而选择留下。然而,需要正视的是,此举始终是带有一定强迫性损害员工权益的不法行为,即使能够在短期内让员工委曲求全地选择留下,但终究只能是留得住员工的身而留不住其心。

年终奖能否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既折射出企业的法治成色,更折射出企业的人文关怀善意。刻意把延迟发放年终奖作为“拴心留人”的“偏方”,属于本末倒置,不能任由企业在这方面肆意妄为。对此,相关部门在依法常态祭出惩戒利剑的同时,还应引导企业员工增强法律意识,把约定的年终奖写入劳动合同,员工亦要敢于依法主动维权。如此,才能以严肃执法和员工主动维权的双重威慑,倒逼企业不再迷信这种“拴心留人”的“偏方”。□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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