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劳资博弈中,劳动者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可能选择沉默、忍受,我们不能因此苛责劳动者。但是,法律是严肃的,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工会组织有责任对劳动法律的执行实施切实的监督。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日前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效和水平,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作用。《办法》明确提出,工会将重点监督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等问题。
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经济社会关系之一,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理所当然要关注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执行与落实,负起监督的责任,从实践来看,工会在这方面确实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还应该承认,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这也是此次全总修订过去的相关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这项工作的出发点。
在现实的劳资博弈中,劳动者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可能选择沉默、忍受,我们不能因此苛责劳动者。但是,法律是严肃的,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工会组织有责任对劳动法律的执行实施切实的监督。
劳动法律落实不到位,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甚至酿成生产事故。减少劳动争议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键是防患于未然,而许多争议、事故的发生,恰恰在于事前监督不够,从而导致隐患爆发,及至造成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后果,即使工会再做大量工作,也只是善后而已,虽然可以“补牢”,而“羊”则亡矣。这种教训并非个例,应该认真吸取,引以为鉴,下力量抓紧抓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监督必须有刚性的操作规程,如果只是写进文件,说在嘴上,实际操作中工会不能“步步为营”防范,甚至全凭企业方的“自觉”,监督就会最终流于形式。全总要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要“建立隐患排查、风险研判和预警发布等制度机制,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和多方沟通协商,把劳动关系矛盾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并且总结推广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体检”、“一函两书”、监督评估等经验做法,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式、程序及组织、保障等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工会为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职创造必要条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规定实际上正是指明了可行的监督操作规程。
以清理欠薪为例。发生了欠薪就应该立即解决,而且因为数额少,矛盾分散,解决起来并不难。如果累积到年终,欠薪数额大、问题多、又集中,反而增加了工作难度。年终集中行动固然声势浩大、成果显著、社会影响广泛,却有监督失职之嫌;如果发现苗头即按程序预警、报告,及早解决,虽然不显“政绩”,却是尽职尽责。监督需要从日常做起,在点滴中体现,而不在于声势,更不在于年终数字。
再以企业裁员为例。法律规定,企业裁员要通过工会。那么,如果工会与行政方不能达成一致,裁员计划不能实施,但有两种可能:一是搁置或修改方案,二是行政方强行实施。如果是后者,则工会的监督依然会落空,甚至可能因为“无作为”而失去职工的信赖。因此,工会对企业裁员计划必须有实质性的否决程序,并且确保落实。否则,监督仍是虚名,无法实现全总“提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效和水平”的要求。
□张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