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去年4月,身为法学副教授的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当时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给园方留存了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录入指纹。之后,园方单方面要求改成人脸识别。于是郭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目前,一审判决园方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11月22日 《新京报》)
如今,社会已进入了刷脸时代,购物时“刷脸”支付、用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但“刷脸”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却面临着技术被滥用,信息被泄露的巨大风险。
人脸识别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至少应赋予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人脸识别第一案”以鲜明的裁判态度为个人撑腰,也让经营者、管理者认识到“别人的脸不是你想用就能用”,否则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但是,规范各种应用场景下的人脸识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有学者建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底线是,除了特定部门的执法活动之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通过人脸识别调查和追踪个人的私人生活。
长远来看,应对该领域严格规范,如提高图像采集、人脸识别设备制造、使用门槛,避免随意一个机构就可采集人脸信息。且明确非正当必要不得收集原则,赋予人们说“不”的权利,避免有人以不提供服务为要挟强行收集面部信息。同时强化保护力度,要求信息持有者严格保护人脸信息,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提供。还有必要提升活体检测技术,降低“AI换脸”风险。□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