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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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欠薪既要加大力度也要“精准操作”
新就业形态要补足成长短板
“人脸识别” 不能被滥用
不能让“山寨文物” 招摇过市
“随手拍”
讲好“劳模故事”是教育引领广大职工的好办法
防高空抛物 要建“立体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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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就业形态要补足成长短板

 

近年来,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网红经济等迅猛发展,催生了一大批新就业形态,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大学生就业难题打开了一扇窗。然而,作为新生事物,新就业形态下的工作岗位因社会认可度较低、劳动保障滞后,也遭遇成长烦恼,存在界定难、保障难、监管难等问题,亟待破解。(11月21日 新华网)

面对新就业形态,要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基础。可以说,针对一些新就业形态,劳动法规的“滞后性”无疑是一大短板。因此,相关部门当给予重视,要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从监管层面来讲,应坚持包容与审慎并重。今年出台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中就明确,要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而从监管实践来看,应勇于创新,确保新就业形态规范发展。

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新就业形态未来将层出不穷,而其相伴的问题也会不时出现。对此,仅靠某个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所以,各相关职能部门当通力合作,对存在的问题早研究、早介入、早解决。当然,从用人平台来讲,也应该增强守法自觉性,要依法规范经营,切实保护好劳动者权益。□杨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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