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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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不是侵犯劳动权益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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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不是侵犯劳动权益的“挡箭牌”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不是企业违法降低用工成本的“挡箭牌”。对企业这种借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之名,而行侵犯员工权益之实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说“不”。

在疫情的影响下,一些企业面临经营上的困难,有些老板动起了降低人力成本的歪脑筋。“签个字,自愿放弃社保吧,给你加点工资,咱们双方都有好处。”近来,有个别企业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一些员工也乐于接受,他们认为如果不上社保的话,省下来的社保费,老板能给折合到工资里,实际到手的钱多了,肯定比把钱交给社保划算。(10月28日 《北京日报》)

社会保险,是指根据立法,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和企业应足额缴纳相关费用。部分企业通过“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显然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动的歪念。这种以员工“自愿放弃”为“挡箭牌”而少缴或不缴社保的做法,是对员工劳动权益的变相侵犯,已为法不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企业和员工参加社保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既是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利,也是应尽义务,不能因企业或员工的意愿而免除。

退一步讲,即使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声明或协议等,也因这种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不能免除企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定义务。实际上,现实中不少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而是因为企业的诱导。企业这种“吃相难看”的做派,已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权益,必须依法当头棒喝。

不少企业之所以敢于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为“挡箭牌”少缴或不缴社保费用,以此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非法目的,除了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给员工施压外,更多的则是利用了员工贪图眼前小利的心理。在不少员工看来,企业在给自己增加报酬的前提下而自愿放弃社保,不论是对企业降低用工成本,还是对自己获得实实在在的收入,都是“皆大欢喜”的题中之义。至于放弃后可能影响日后的社保待遇,已然不重要。毕竟,只有真金白银揣进了自己的腰包,才是最实惠的选择。

员工这种贪图眼前小利的心思,既让企业利用其自愿放弃社保而念降低用工成本的“歪经”有机可乘,也让员工自身置于未来社保待遇降低甚至无着落的风险。根据目前的规定,社保费用的足额缴纳要累计达到一定年限后,方能享受未来的社保待遇。员工不按时足额累计缴纳社保费用,未来则将面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困境。为图一时待遇的提高而放弃社保,相比于未来能够享受到的社保待遇或遭遇问题所面临的风险,根本就是得不偿失,那些自愿放弃社保的员工,对此必须保持基本的理性。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不是企业违法降低用工成本的“挡箭牌”。对企业这种借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之名,而行侵犯员工权益之实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说“不”。对此,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要常态化地祭出依法惩戒的利剑,倒逼企业自觉摒弃以牺牲员工参保权益为代价来降低用工成本的不法行为。员工对此也要多一份算好“大账”的理性,在眼前利益和享受未来社保待遇之间作出正确选择,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小利而放弃参加社保的权利。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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