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通过微信向用人单位请病假在法律上算数吗?职工为同事或者用人单位到法庭作证需要遵守什么新规则?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它既为民事诉讼证据建立了新规则,也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规章制度、收集保管用工材料,劳动者依法维权产生深远的影响。(5月7日中新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普及和深度运用,微信、手机短信、网页、博客、微博等电子数据已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标配,这些电子数据的证据功能也日益凸显,其能否作为司法意义上的证据一直备受关注。如今,伴随司法解释的施行,微信、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被正式纳入司法证据的范畴,意味着这些电子数据完全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这对于诉讼专业知识匮乏、证据收集能力弱的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说,无疑又多了一条简捷的证据收集路径,更有助于他们通过电子证据在维权诉讼中打赢官司。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利弊皆存,电子证据亦不例外。所以,要让电子证据真正助力劳动者依法维权,关键是要对其兴利除弊。此番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调取、保全、质证和真实性认定,以及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等,都作出了具体而又规范化的规定,等于为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规范使用提供了兜底保障。只要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规范使用电子证据,其定能扬长避短地释放出助力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正面效应。□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