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应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好相关责任,从而保障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适时开展针对女职工的服务活动等等。
6月27日,上海市高院和上海市人社局联合发布了《2016-2018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6月28日,静安区法院也发布了《2018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此前虹口区法院也曾发布《2018年涉解除、终止类劳动争议审裁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以来以上权威部门发布的三组典型案例中,有四大案例都是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争议。(7月31日《劳动报》)
所谓哺乳期是对于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劳动保护。对于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障,劳动法律法规都有着相应规定。比如,《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但从现实来看,正如媒体指出,“哺乳期”相关争议是劳动争议的高发地带。以哺乳假为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但此前有机构曾就东部某城市职场妈妈生存状况开展调查,仅五成享受过哺乳假。
其实,对于哺乳假难有效落实到位的主要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女职工自身原因,“不好意思老请假,经常请假可能会被认为工作态度有问题”;用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比如,请假手续繁琐,有的企业因考虑用工成本,执行规定无动力;缺乏有效的规制,对哺乳假放与不放一个样,也就会纵容用工单位无视职工哺乳假等相关法定福利。
让哺乳期职工权益更有保障,用人单位当落实好主体责任。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哺乳方面的困难;还如,可以在请假环节进行更人性化设置,让女职工敢请敢休;再如,在假期设置上可以更灵活些,毕竟有的女职工1小时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这就可以通过灵活安排工作加以纾解。
各级工会组织及劳动用工监管的力量也不能缺失。比如,工会应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好相关责任,从而保障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适时开展针对女职工的服务活动等等。另外,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做好劳动用工监督检查,对于存在不法用工行为的应及时纠偏,并充当好劳动者维权的坚强后盾。
于女职工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比如,对于自己的哺乳假也应善于斤斤计较,该争取就争取。同时,对于哺乳假等合法假期被侵权的也应积极依法维权。当然,应注意的是,女职工不能把“三期”当作“保险箱”而滥用权利,致使自身行为违规违纪。女职工唯有依法并按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行事,才是对自身权益的最好保护。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