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某地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最低3000元、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举报有奖,意在鼓励,当然是好事。不过,细读文件内容,又觉得举报程序未免拘谨、繁琐,不便操作,而且可能误事。
为避免误读,引述原文如下。该办法规定,“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当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涉嫌参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直接向国家或省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众所周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往往都与人的生命和公共财产相关联,一旦发生,损失惨痛,而且无法挽回。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举报安全隐患与违法行为,又往往是迫在眉睫或忍无可忍,倘若循规蹈矩逐级举报,遇到“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才可以越级(而且也必须“逐级”)举报,会不会因此误事呢?而确认“当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涉嫌参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需要下一番功夫调查、取证的,普通人很难做到,是不是就该放弃呢?
安全事故人命关天,影响恶劣,举报程序应该简便易行,打破某些规则业在情理之中。窃以为,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就可以“闻风而动”,只要不是造谣、诽谤,应该允许误报。误报总比出事强。至于奖励多少,想来不是大多数举报人的初衷。
□一刀(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