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丈夫张某于2016年3月结婚,婚姻期间两人因一直没有小孩经常吵架,感情日趋危机并于2018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范某发现原来前夫张某早就与他人同居生活了,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于是范某自己搜集了一些关于前夫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保存了下来,并来到崔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若拿这些证据去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处于弱势的无过错方,即使采用协议离婚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另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崔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告知范某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证据确凿、充分,法院会支持范某要求张某给付损害赔偿的主张。尽管范某与张某协议离婚,但是,这不能成为范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