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未按实际工资缴保险 工伤待遇缩水谁担责?
协议离婚,损害赔偿可追诉
密云法院集中宣判多起涉毒案 最高刑期19年
公司拒不承认工伤怎么办?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7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密云法院集中宣判多起涉毒案 最高刑期19年

 

6月26日,密云法院集中宣判多起涉毒类刑事案件,共有8名被告人因贩卖、运输、持有毒品被判处刑罚。其中,一被告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9年。

案件1

累犯、再犯,依法重罚,托购毒品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2018年11月8日,穆某以吸毒减肥为由,委托冯某为其代购毒品。冯某通过微信联系代某,代某将冯某购买毒品之事转告王某,代某知道王某能联系到毒品。之后,双方约定好购买毒品的数量、交易时间和地点,由王某与冯某联系交易具体事宜。

2018年11月10日8时,穆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冯某转账1万元。11时许,冯某驾驶汽车行至昌平,冯某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某付款1万元购得毒品一包。冯某购得毒品后驾车将毒品由昌平区运至密云区,在其向穆某交付的途中被抓获,并在其指认下起获其抛在附近草丛中的白色晶体可疑物5包。经称重,白色晶体可疑物5包共计净重18.33克。经鉴定,5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穆某于当天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冯某被抓获后,供述、揭发了上述代某、王某向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王某的住处将王某和代某抓获。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代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冯某、穆某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冯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9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代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8000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9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0000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穆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7000元。

法官提示

“吸毒减肥无异于饮鸩止渴。”法官解释,吸毒让人消瘦,是一种病态的表现,会严重损害人的身体健康。

本案中,托购毒品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对此,主审法官表示,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案件2

明知他人运输毒品仍予以帮助或跟随,以运输毒品罪共犯论处

李某A、李某B、洪某均系吸毒人员。2018年8月,李某B与李某A预谋由李某A在境外缅甸购买毒品“K粉”入境,运到国内东北地区。

此后,李某A在缅甸某赌场内联系购买毒品,洪某受李某A指使,使用李某A提供的赌场筹码兑换人民币后,在赌场门口与贩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接收毒品后带回赌场内交给李某A。

当年8月下旬,洪某跟随李某A携带毒品入境到云南省,与李某B汇合并将毒品转移至李某B开来车辆内,三人赶往云南省保山市。李某A、李某B在云南保山市利用某物流将藏有毒品的汽车托运至北京市。三人另径返回北京市密云区。

2018年8月27日11时许,李某A到北京市顺义区某停车场提车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在托运的汽车内查获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986.74克。经检验,查获的可疑物检出氯胺酮,含量为87.03%。同日,民警在北京市密云区某酒店分别将李某B、洪某抓获。

耿某亦系吸毒人员,与李某A系同居关系。2018年8月27日12时许,民警对李某A承租的房屋进行搜查,查获在此居住的耿某,并查获李某A存在此室,由耿某隐藏在室内微波炉等处的可疑物3包,红色颗粒可疑物10粒,经称量上述可疑物净重141.63克。经检验,查获的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3%。

密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A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李某B、洪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耿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洪某、耿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A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13000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B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7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罚金6000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洪某明知李某A、李某B共谋在境外购买毒品入境,在李某A联系到毒源后,帮助李某A与贩毒人员进行交易取回毒品,并跟随李某A运输毒品入境。后在明知李某A、李某B将毒品藏至汽车内,采取托运的方式运至北京后,仍跟随二人至北京。

“明知他人运输毒品仍予以帮助、跟随的,以运输毒品罪共犯论处。”法官表示,被告人洪某行为亦构成运输毒品罪,因其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以从犯论处。

□本报记者 王路曼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