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公司工作时小腿骨折。但是,当天在公司的医务室并未查出是骨折,当做崴伤冰敷。当晚我回家后仍旧觉得不舒服,就去医院挂号,才知道骨折了。
现在,公司拒绝承认我是工伤,说我是在回家路上自己弄的。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谢谢您的答复。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时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