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王刚买了一辆新车,才开了两个月,“五一”出行期间被小李的面包车碰撞,致车受损,交通警察认定小李负全责。事后,小王向小李主张赔偿费12000元,其中修车费7000元,车辆贬值费5000元。小李只同意赔偿修车费,不同意赔偿贬值费。双方对赔偿金额发生争执,于是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帮助。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以规范裁判尺度、明确裁判依据,“车辆贬值费”并未列入赔偿范围。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告诉小王,向小李主张“车辆贬值费”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