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9个月后,在一次周末外出游玩时遭遇车祸。因伤势严重,我住院治疗92天仍不能出院。日前,公司在额外付给我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宣布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对此完全没有思想准备的我,当即提出反对意见,但公司不改变自己的决定。我提出的理由是:我不能去公司上班,是因为出了意外事故,并非无故不去上班。
请问:公司拒绝我请求的做法对吗?
读者:姜程程
姜程程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这里所说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与之对应,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医疗期应当是三个月,你已住院治疗92天,意味着已经超过医疗期限。也就是说,你的情况,不属于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之列。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上述规定同,虽然你尚未完全治愈,不能上班事出有因,但由于“规定的医疗期满”和仍不能从事工作的客观事实存在,所以,公司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在额外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行使合同解除权。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