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不缴社保虽有错,不辞而别索赔难!
车辆贬值费还赔吗
僵尸车长期霸占公共车位如何处理?
医疗期满不能返岗工作 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6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僵尸车长期霸占公共车位如何处理?

 

近日,读者卢语婷等22人向本报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他们所在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及道路旁边,长期停放一些锈迹斑斑、无人问津,甚至连车轮都卸了的“僵尸车”,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小区美感,还使停车位变得更加紧张。

经了解,这些“僵尸车”大多是那些换了新车的业主的。当他们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尽快清理这些僵尸车、腾出公共停车位时,“僵尸车”车主却以其对小区停车位同样享有使用权,其他人无权干涉为由加以拒绝。

卢语婷等人想知道,他们是否有权要求清理那些“僵尸车”?

法官说法

从法律规定看,卢语婷等业主有权要求“僵尸车”车主清理相关车辆。

一方面,“僵尸车”车主侵犯了其他业主对车位、道路边等的共有权。《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其中的共有,是指全体业主均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部分业主占用道路、临时停车位、广场乃至绿化带长期停放“僵尸”车,无疑是化“共有”为“私有”,进而损害了其他业主享有的对这些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僵尸车” 车主片面强调自己的使用权,忽视其他业主利益,置其他业主权益于不顾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另一方面,“僵尸车”车主应当承担清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规定看,你们可以自行,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停放“僵尸车”的车主改正自己的行为。如其拒不改正,你们可以通过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颜东岳 法官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