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外卖小哥比工人“吃香”告诉我们什么?
自行车专用路成“网红”呼唤绿色出行
防暑降温物品 岂能充抵高温津贴
守信联合激励 助力诚信建设
隐患
“110”分流,更要从源头节流
治理环境污染 从每个人做起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6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防暑降温物品 岂能充抵高温津贴

 

近日,读者季烁等人向本报反映说,他们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已经好几年了,工作十分辛苦,最难熬的是夏季都得顶着烈日施工。现在,天气越来越热,他们常听人说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享受高温津贴,可他们从没有拿过这笔钱。季烁说,每当他们找老板要求发给高温津贴,老板都以已经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为由拒绝再发高温津贴。(6月3日《劳动午报》)

诚如律师回复所说,季烁所在公司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防暑降温物品与高温津贴在性质上、功能上存在很大差别,两者不能代替,即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不能凭着良心发放,而是要根据规定必须发放到位。对于那些以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为由拒绝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必须坚决纠正。一方面,有关部门要适时下到基层、深入一线,了解掌握真情实况,对执行高温津贴政策怠慢、偷工减料或以物充抵等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实行零容忍;另一方面,要着眼高温津贴维权有法所依,配套过硬措施,如细化工资制度,将高温津贴等切实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同时,也要强调“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这其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属于劳动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不中暑。而在高温条件下,为劳动者提供保护措施也不仅仅在于此。比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这些规定,同样需要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既要严肃查处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也要严肃查处是否严格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付彪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