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女士在一连锁健身房健身时,结识了店内一名工作人员,其自称是优秀专业私人教练徐某。徐教练向李女士承诺会带给她专业的私人训练,并将长期在这家健身房工作。李女士被打动,购买了20多节私教课,共花了11940元。可没想到春节过后,当李女士再去店里时发现徐教练已经离职,而无论是健身房工作人员还是徐教练本人均未提前告知。鉴于李女士认可的徐教练已经离职,她向健身房提出退款要求,可健身房并不同意。
经过几番沟通无果,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该健身房,要求退款。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对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调查后,依法约谈了经营者。调解人员先是为双方解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宣传教育。经过调解,最终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一致,除去已消费金额,同意现场为李女士退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谨慎、理性选择预付消费,消费时注意保留好相关凭证,如付款凭证、消费短信等,并与商家签订消费服务合同。一旦消费并充值后,经营者未能依约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办卡方退款。当遇到退款难的问题时,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会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