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在A市,实际我也是在A市工作的,但后来得知公司的注册地实际是在B市,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是以哪个城市为准呢?
我大概查了一下,好像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比工作地的工资标准高一些,国家针对这个问题有对应的法律规定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关于您咨询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据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