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镇某村村民赵女士与钱某(男)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育有一女,现年7岁。2016年赵女士与钱某协议离婚,其女归钱某抚养。钱某于2018年12月再婚。赵女士担心再婚后钱某及其妻子会对女儿不好,想要把女儿要回来抚养,遭到钱某的拒绝。赵女士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我该如何夺回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向赵女士解释:再婚并不是变更抚养权的充分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赵女士有合法证据能够证明钱某再婚后存在上述第16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变更请求的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同时,赵某也可以在女儿满十周岁以后征求女儿意见,再决定是否要求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