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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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小件商品时被发现 为逃跑猛推保安算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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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3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盗窃小件商品时被发现 为逃跑猛推保安算抢劫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丈夫在逛超市时发现顾客在抢购某电子产品。该产品是他心仪已久的商品,他拿到手后却发现自己并未带钱,出于担心从家取钱返回会被销售一空,遂将之藏在身上,企图窃取。

由于做贼心虚且形迹可疑,在接近门口时他被保安发现。我丈夫为了逃跑,猛力推开保安,致使其跌倒在地并造成轻微伤。近日,我丈夫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徒刑并处以罚金,还附带民事赔偿保安损失。

请问:我丈夫窃取的商品售价不过890元,保安的医疗费也只有2100余元,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朱惠琴

朱惠琴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你丈夫确已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规定来看,似乎只有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才能转化抢劫罪,你丈夫盗窃商品的价值不过890元,还未达到构成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尚不构成盗窃犯罪,因而不符合转化的构成要件,更不应该以抢劫罪论处。

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中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与之对应,因为你丈夫盗窃商品的价值890元,接近盗窃罪1000元“数额较大”标准,且已当场使用暴力(猛力推开),并致使保安轻微伤,就与上述(1)(3)项相吻合,所以,法院判处其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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