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围绕“妇女权益保障”这一主题开展了公益普法讲座活动。记者在活动现场了解到,按照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女性在招聘录用中遇性别歧视,可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3月10日《北京青年报》)
从法律角度说,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都侵犯了求职者平等就业权等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而现实生活中,“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之所以会成为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究其原因,还是现有的法律不给力,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给一些用人单位有了可乘之机。
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女性就业者在职场上的尴尬、消除歧视,首先,立法机关要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制定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当有了完善的反歧视法律规定,企业招聘过程中的各种歧视现象才会有所收敛。
其次,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与干预,建立健全就业性别歧视救济机制,发现歧视现象及时干预。再次,女性在遭遇就业歧视时,也要勇敢地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在就业歧视诉讼案件上,有必要引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破解劳动者维权难,提高劳动者走法律途径维权的积极性。
□祝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