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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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只约定竞业限制未约定补偿可索赔吗?

 

常律师:

您好!

我在一家公司从事某领域的教育培训工作,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期限为半年,也没说补偿的事。我想了解下:如果日后我离职了,我遵守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公司有没有相应的补偿?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据此,用人单位在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的条款,离职后若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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