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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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乘客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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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被遗忘乘客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编辑同志:

我15岁的儿子搭乘某客运公司客车回老家,在途经一处荒野之地时,司机让乘客下车稍作休息。休息后发车时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将我儿子落下。次日,人们发现我儿子时,他已摔死在附近悬崖下。

鉴于客运公司已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我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被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其与客运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写明“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属赔偿范围,但该文字与其他文字相比并没有任何特别之处。请问:保险公司究竟能否拒赔?

读者:邱丽丽

邱丽丽读者:

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一方面,旅客下车休息也属“运输过程中”。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指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你儿子依照司机的安排下车休息,只意味着其暂时离开车厢,并不等于客运公司完成了运输义务,此种情形仍属于“运输过程中”。更何况司机驶离停车地点时,没有清点人数,对可能导致包括你儿子在内旅客可能受到的损害,存在应当预见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等过错。所以,在客运公司已经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对你儿子所受到的损害予以理赔。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尽管保险合同中写明“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属赔偿范围,但保险公司并不能依此推卸责任。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也指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由于保险公司就对应内容没有向客运公司做出任何特别提示,所以,虽然合同中有相关内容,也不影响你的理赔请求。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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