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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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造成村民受伤 不应由新农合报销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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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开车造成村民受伤 不应由新农合报销医药费

 

2018年3月30日晚,谢某驾驶私家轿车行至某乡村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案经某交警大队认定:谢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经送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胫腓骨骨折,手术时见腓骨粉碎骨折,右足第一趾间关节脱位,右外踝骨。住院期间,张某花去医疗费28409.98元。这些费用中,有12802元通过新农合进行了报销。

出院后经鉴定,张某右踝关节损伤,功能丧失50%,被评定为10级伤残。事后查明,肇事车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张某在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提出新农合已报销的部分应从赔偿款中扣减。张某不同意,但保险公司坚持这样做。

张某向本报咨询: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评析】

经咨询律师、法官,得到的明确说法是:保险公司的主张是错误的,且没有法律依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细则》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不在新农合报销范围内。

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伤害引发的医药费由新农合报销,属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违背新农合“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的初衷。

本案中,张某虽然在新农合中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但这是基于张某本人投保了新农合,张某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应得的收益。

而受害人张某的合同收益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民事合同关系,一种是侵权责任关系。因此,尽管张某已从新农合中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但并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谢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谢某与保险公司仍须赔偿原告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张某因谢某违规驾车受伤,由此发生的医药费不属于新农合报销的范围,应由负事故全责的谢某与保险公司承担。而新农合已报销的部分费用属于违规操作,应该被收缴并上交国家。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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