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和柴某是同事关系。2018年10月2日,丁某因搬家喊来同事柴某无偿帮其整理打包。柴某脚踩扶梯拆卸窗帘时不慎跌落造成两处骨折,在医院治疗半个月时间。后来,经司法鉴定,确认柴某构成十级伤残。
在柴某住院治疗期间,柴某的妻子要求丁某支付医疗费,但被丁某拒绝。事后,丁某也拒绝赔偿柴某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丁某拒绝赔偿柴某的理由是:柴某系自愿无偿帮忙且自身存在过错造成了伤害,因此,他可以免责。面对几万元的损失,柴某很无奈。他想知道丁某说的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丁某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现在,柴某就可以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索赔。
柴某之所以能够这样做的原因是:
柴某无偿帮丁某整理打包、拆卸窗帘,双方构成了义务帮工关系。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由此可见,被帮工人承担的这种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被帮工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拒绝帮工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免责。
本案中,柴某受同事丁某之邀无偿帮其搬家整理打包,并不存在“拒绝帮工”的情形。柴某在帮工过程中跌伤,这与帮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丁某作为受益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据此,丁某应当赔偿柴某的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损失。
当然,柴某作为成年人,在为丁某提供帮助的时候,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柴某本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丁某有权主张适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但不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