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记者在过去一周中走访发现,未经收件人同意直接将快递放入自提柜或代收点等《条例》不允许的老问题仍然存在。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杜先生5月1日收到一个EMS快递包裹,快递员在未与杜先生本人提前联系的情况下,将快递包裹直接放到了小区的自提柜。杜先生在看到含有取货号的通知短信后才知道自己的快递包裹已被签收,且短信同时显示,自提柜中存放快递超过24小时将收费。“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快递被自提柜签收,万一出差不在家,费用应该算谁的?东西有破损,又该谁负责?”杜先生表示不解。(5月8日《工人日报》)
在快递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不少的问题,造成了无谓的纠纷。有的不通过消费者本人验收,直接将货物送到自提箱,有的则由他人代签,造成了货物的丢失。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制定了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分别从发展保障、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快递业发展作出相应的规范。《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然而,从实际操作情况看,有些快递单位“有章不循”的现象依然存在。
快递“被签收”,损失谁来负?如果让消费者自己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有点说不过去。消费者没有进行开箱验收,送达的商品是否与所购买的物品相一致,如果不符合要求,要求退还;如果出现了破损,这责任该由谁来负?都是需要厘清的问题。□李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