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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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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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不兑现 单位多赔3500元
 

推荐单位:

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

27岁的赵某自2012年6月15日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任项目处会议服务主管,单位与其签订4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1月8日,项目处向赵某下达了《关于赵某隐瞒法定假日值班费的处理决定》,以她向员工刻意隐瞒法定节假日值班三薪的规定,擅自打乱排班计划,违反会服主管的岗位职责为由,给予其辞退的处理决定。

赵某认为公司的辞退理由不成立,向东城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同意支付5000元补偿,并约定在2015年2月19日(春节)前支付。

2015年3月初,赵某向公司询问何时支付补偿款。公司答复效益不好,表示先给4000元,以后再给1000元。

2015年3月9日,愤怒的赵某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延时加班费等共计2.3万元,并到工会申请法援。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杨雪峰代理此案。

处理结果:

经仲裁调解,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85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辞退赵某是否合法。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仲裁审理中未提供证据证明辞退赵某的合法性。而赵某提供的公司会服主管岗位职责中,也没有上述规定,所以,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违法。工会律师尊重赵某的个人意愿,讲明利害关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案中,物业公司因小失大,不履行前一个调解协议的不诚信行为,使公司在仲裁时多支付了3500元补偿,从而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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