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
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
王某,女,2013年8月5日入职某营销公司担任促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10月18日,营销公司向王某邮寄《工作安排协商通知书》,以她在工作中出现失误为由,将其从花园店调到玉蜓桥店,要求她于2013年10月25日前到玉蜓桥店上班。王某认为通知书中所写的“工作失误”并非由本人造成,不应由她承担责任,且玉蜓桥店离家很远,不适合到那里工作,所以接到通知后她仍继续到花园桥店工作,但营销公司未给她安排工作。
2013年11月1日,营销公司向王某发送了《旷工通知函》,称她于2013年10月23日至2013年11月1日一直未上班,也未向公司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构成连续旷工,让她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她未去,随后被单位辞退。
王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营销公司支付工资及生活费,工会指派褚军花、鲁晶晶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处理结果:
营销公司向王某支付1万元生活费。
案件评析:
庭审时,营销公司提交了《工作安排协商通知书》、《旷工通知函》等证据,认为王某违反了规章制度,以旷工为由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认可《工作安排协商通知书》、《旷工通知函》的真实性,但未同意《工作安排协商通知书》中变更工作地点的内容,所以才一直没到玉蜓桥店去上班。
本案中,王某对于营销公司为其调整门店的理由及调整门店的结果均不同意,即双方在门店调整方面存在争议。此外,双方之前还存在工资方面争议,且最终仲裁委裁决单位向王某支付相应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王某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原因并非在于本人,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所以法院认定营销公司应按照规定支付王某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