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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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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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 单位付双倍工资赔偿
 

推荐单位:

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5年3月4日入职北京某游戏公司工作,约定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为4800元。

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足额发放工资,也未支付加班费,并且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基于单位上述侵权行为,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口头告知公司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公司认为单位一直按时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情形。并表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人事主管未履行职责,这与公司无关,因此单位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发生纠纷,王某申请仲裁,工会委托王凌涵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处理结果:

游戏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6000元。

案件评析:

此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职工认为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因此应该获得双倍工资赔偿。用人单位坚称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职工所在部门人事主管的职责,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过质证,王某所在部门包括人事主管在内的多名职工,曾要求与单位签订合同,但是公司迟迟未履行职责,所以公司应承担责任。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公司应支付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赔偿;

二是加班事实的认定。王某表示他按照公司要求曾于2015年3月14日、4月6日、4月7日、4月11日加班工作,公司应该向其支付加班费。但单位认为公司内部的打卡考勤记录内并没有该职工加班的记录,且公司加班申请单应有公司领导签字才认可。经工会法援人员据理力争,用人单位认识到确实存在用工不规范的行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获得60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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