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
怀柔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2000年3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2015年初,单位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7256元。
此后,张某发现原单位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错误,即公司是按照当年的月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而律师告诉他应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于是他要求公司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工会委派调解员葛磊为双方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
经调解,单位向张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产生的法律纠纷。
张某入职十余年,称单位对他也是不错的。公司因岗位调动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表示同意,但他认为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自己吃了亏,所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
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会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在本案中,工会调解员了解到用人单位比较正规,但对法律知识并不熟悉。
在此种情况下,调解员并不着急进行调解,而是邀请单位的法律顾问、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及相关部门职员,参加怀柔区调解中心开办的“劳动争议法律知识讲座”。在讲座中,调解员以此案为蓝本,讲解了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并穿插生动的案例解析。讲座结束后,单位的法律顾问主动找到工会调解员,要求按法律规定进行调解。之后,调解员又找到张某,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提出公司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虽然存在错误,但张某计算的金额也是偏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单位一次性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万元,使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