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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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2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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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换车待岗 单位应付待岗工资
 

推荐单位:

延庆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鲁某等4人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2015年4月,他们被告知因出租车更换需回家待岗,但直至2015年10月,单位未支付任何报酬。4位司机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待岗工资,后经劳动者申请,案件转至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时,4位司机称与单位进行过协商,而单位一直未通知他们回去上班。经工会调解,单位同意支付4位职工待岗工资。因单位预计10月底能提供出租车保障他们上岗,故职工同意降低待岗工资的数额,最后双方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

出租汽车公司向4位司机每人支付6000元待岗工资。

案件评析:

出租汽车行业相对其他用人单位来说较为特殊,虽然每位劳动者(司机)都与单位签有车辆承包合同,每月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管理费用,并在签订合同时缴纳预交承包金即押金,但双方仍然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且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有效。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虽然目前我国《劳动法》对职工待岗期间的待遇没有具体规定,但劳动者可依据其他相关法规享有待岗期间待遇。企业也应承担起相应责任,保障待岗职工在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即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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