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弛参与起草了国家的《劳动合同法》,曾任国家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常年劳动法律顾问,担任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
对于求职者来说,他说出了一些现象。他说:“有个别大学生在应聘的时候为了得到好的企业和岗位,违反诚信原则,修改自己的履历,虚开学历和技能证明,使用人单位受到了损伤。”
他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张弛对人才市场的分析是,总体是需大于求。同时存在着求职者脚踏多只船的问题。劳动力价格不断攀升,用人单位的成本加大。高学历的人员挑单位和岗位的现象严重。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就业指导方面的力度不够,就业的路不畅通。现在从互联网的上就业趋势明显,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
随着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有专业技能的人才定会有工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