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来临,冰雪游玩项目受到市民热捧。在参加冰雪游玩项目时,市民要注意哪些安全风险?一旦发生风险,谁应当承担责任?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必然担责?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结合两起涉冰雪游玩案件,介绍参加冰雪游玩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
【以案说法】
冰雪运动引发纠纷风险谁担?
案例一:老李带着孙子到家附近的冰场游玩,在冰场内站立时被正在使用滑冰车的赵某撞倒,导致老李受伤,诊断为四根肋骨骨折。出院后,老李将赵某、冰场及冰场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0.6万元。对此,赵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老李和冰场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因低头刹车未注意到老李,将背对自己的老李撞倒,并造成老李受伤,应对老李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条款,冰场属于公共场所,游客购票游玩,老李并非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他作为游客在冰面停留是正常游玩行为,且当时老李是背对赵某站立,对赵某行为无法预判、无法及时防护,故应认定赵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将老李撞倒并导致受伤的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冰场已经设置了安全须知、注意事项等指示标牌,还在冰场内循环广播风险提示,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老李各项损失8.7万余元。
案例二:王先生带着儿子小虎到郊区一家大型农场中的冰雪场地游玩。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小虎和王先生进入场地准备登上雪地坦克车。此时,李某驾驶的雪地坦克车冲向小虎和王先生,小虎被撞倒受伤。王先生把小虎送到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小虎腿部骨折,住院5天,前后共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事发后,农场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
王先生以小虎名义将李某和农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李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应是三方共同原因导致,雪场设置不规范、管理不善,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且小虎属于自甘风险,小虎的父亲王先生存在监护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虎和父亲王先生站立在雪地坦克的上车地点,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准备上车时,被李某驾驶的雪地坦克车撞伤。在此过程中,小虎和父亲王先生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不应自行承担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雪地坦克车的过程中未能主动避让他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小虎受伤,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农场一方未对雪地坦克车驾驶人员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和管理责任,在上车地点和驾驶雪道间未设置相应界限,雪道附近亦未见安全提示牌等,故农场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农场一方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为30%。故判决李某支付小虎各项损失8.9万余元,农场一方在上述8.9万余元损失的30%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提示】
参加冰雪运动要注意防范风险
这两起案件都是游客参加冰雪游玩活动受伤引发的纠纷,两起事故中,法院均认为侵权人对于事故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两案均未适用自甘风险免责事由。案例一未判决经营者承担责任,案例二判决经营者在受害人损失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具体案情,判定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考量其是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进行告知及安全警示、是否对相应风险进行提示说明、是否配备引导巡逻人员,以及是否在合理限度内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人员遭受损害的情形发生。如果尽到相应责任,则可以免责;若未尽到相应责任,则要根据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在此,法官提示市民群众在参加冰雪游玩项目时要注意防范风险。游客应充分认识冰雪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科学评估自身经验和水平,在享受冰雪活动乐趣的同时,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冰雪游乐项目管理者应加强管理、服务,完善安全设施、做好安全提示、配备工作人员,保障游客安全游玩。
此外,可依据个人需要购买保险产品以分担可能发生的风险。但在投保前,应注意阅读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赔付条件、赔付比例、免赔额等内容予以重点关注,对其中不理解的内容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
□本报记者 盛丽 通讯员 孔祥凤